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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為保障兒童及少年參與中央政府兒少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的權益,特訂定本原則,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所設相關小組。這些代表在會議中享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及表決等權利,並可獲得出席費、交通費及住宿費等費用補助。此外,衛生福利部也提供培力與支持服務,協助兒少代表增進公共議題知識與表達能力。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每年可推薦符合年齡資格的兒少參與遴選。
・對象(須符合):年齡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兒童及少年」年齡定義;符合次年 12 月 31 日未滿 18 歲;經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推選(薦)為兒童及少年代表
・出席費:依規定支領
・交通費:依規定支領
・住宿費:居住於偏遠及離島地區者,依薦任級以下人員基準支領
・陪同人員交通費:因身心支持或住宿需求,陪同人員(限 1 名)依規定支領
・陪同人員住宿費:因身心支持或住宿需求,陪同人員(限 1 名)依薦任級以下人員基準支領
・申請: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推選(薦)名單,每年 8 月 15 日以前函送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15204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 488 號 12 樓
・兒少代表出席會議具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權利;列席會議具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權利。兒少代表有遵守會議規範、發言禮貌、議場秩序及服從決議等義務。衛生福利部提供兒少代表培力與支持服務,包含會議資訊、資源連結、同儕支持與培力課程。衛生福利部應協助提供兒少代表出席會議所需公假函。兒少代表出缺時,按遞補名單補聘,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期間】

每年 8 月 15 日以前

資料來源:https://crc.sfaa.gov.tw/News/Document?documentId=54882c49-2052-4665-8e55-5e2c8ddc5012#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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