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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衛生福利部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央兒少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訂定「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旨在保障兒童及少年參與中央政府兒少福利與權益事務的權益。符合兒少法年齡定義的兒童及少年,經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推薦並獲選後,可擔任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相關小組的代表,任期為一年。代表們在會議中享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及表決權利,並可獲得出席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補助,若有身心支持或住宿需求,陪同成人亦可支領交通費及住宿費。此外,衛生福利部也提供培力與支持服務,協助兒少代表增進公共議題知識與表達能力。
・對象(須符合):年齡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兒童及少年」年齡定義(推選(薦)時間點符合次年 12 月 31 日未滿 18 歲);經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推選(薦)為兒少代表;參與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所設兒少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
・出席費:依規定支領
・交通費:依規定支領
・住宿費:居住於偏遠及離島地區者,得參照薦任級以下人員基準支領
・成人陪同人員交通費:限 1 名,因身心支持需求或住宿需求,依規定支領
・成人陪同人員住宿費:限 1 名,因身心支持需求或住宿需求,依規定支領
・培力與支持服務:由衛生福利部或委託單位辦理
・公假函:衛生福利部協助提供出席會議所需公假函
・申請:由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推選(薦)名單函送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15204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 488 號 12 樓
・兒少代表任期以 1 年為限;各小組聘任兒少代表總人數之性別比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應保障身心障礙兒少、原住民族兒少、國中(含)以下學生各 1 名

【期間】

每年 8 月 15 日前

資料來源:https://crc.sfaa.gov.tw/News/Document?documentId=54882c49-2052-4665-8e55-5e2c8ddc5012#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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