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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醫療健康 全台

【內容簡介】

・本辦法由衛生福利部訂定,旨在規範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流程,確保身心障礙者能透過專業評估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民眾若認為自身符合身心障礙資格,可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並依指示前往指定鑑定機構接受診察、診斷或檢查。鑑定結果將作為核發身心障礙證明及後續申請各項福利服務的依據。此證明對於身心障礙者獲取相關社會福利與資源至關重要。
・對象(須符合):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者;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身心障礙證明:經鑑定後核發,為申請相關福利服務之依據
・未滿 6 歲兒童經暫判定者,其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日最長為其滿 6 歲後第 90 日
・申請: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並持鑑定表至指定鑑定機構辦理鑑定
・特定情況下(如全癱、需長期使用呼吸器等),申請人可申請鑑定機構指派鑑定人員至居住處所鑑定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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