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旨在鼓勵具原住民身分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在符合特定條件的原住民保留地上禁止伐木,以維護國土保安、涵養水資源及保護生態。申請對象為土地經劃定為禁伐區域,或造林獎勵期滿二十年的原住民保留地。申請人需每年向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勘查確認竹、木覆蓋率達七成以上且無濫墾濫伐情事後核准。自 2025 年起,每年每公頃補償金額為 60,000 元,並將每兩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對象(須符合):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土地經確認竹、木覆蓋率七成以上,且無濫墾、濫伐之情事
・對象(符合任一):土地經劃定為禁伐區域;土地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
・禁伐補償金(2016 年):每公頃 20,000 元
・禁伐補償金(2017 年起):每年每公頃 30,000 元
・禁伐補償金(2025 年起):每年每公頃 60,000 元
・核准補償面積不足 1 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為止
・禁伐補償金額度自 2025 年起,每兩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申請:申請人應每年填具禁伐補償申請書,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受理機關初審通過後,轉請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勘查作業
・補償金核發後,若有竹、木擅自拔除、採取或毀損致覆蓋率未達七成(不可歸責事由除外)、同一地號土地重複領取其他中央機關獎勵金、喪失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或喪失原住民身分等情形,地方執行機關應撤銷補償並命受領人按月依比例返還當年度補償金。受領人喪失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時,繼受人同意禁伐並主動以書面通知受理機關者,得按月按面積依比例受領補償金。
最高60,00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032#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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