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訂定此辦法,旨在規範身心障礙者申請身心障礙證明及福利服務需求評估的流程。民眾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身心障礙鑑定與專業團隊需求評估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此證明是身心障礙者獲取各項政府福利與服務的依據,包括個人照顧服務、家庭照顧者服務、經濟補助、行動不便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大眾運輸及休閒文康活動必要陪伴者優惠,以及復康巴士服務等。
・對象(須符合):身心障礙者;設籍於轄區內且實際居住者
・身心障礙證明核發
・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
・個人照顧服務(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
・家庭照顧者服務(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
・經費補助(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
・行動不便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
・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必要陪伴者優惠(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
・進入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必要陪伴者優惠(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
・復康巴士服務(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
・申請: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身心障礙證明遺失、滅失或破損致不堪使用時,得辦理補(換)發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50#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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