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旨在規範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的作業方式與流程。民眾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此證明是身心障礙者申請各項個人照顧、家庭照顧、經濟補助、交通優惠、休閒文康等福利服務的重要依據,確保身心障礙者能獲得所需的支持與協助。
・對象(須符合):身心障礙者;具中華民國戶籍並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身心障礙證明核發:作為申請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依據
・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評估個人照顧、家庭照顧、經濟補助、交通、休閒文康等多元服務需求
・申請: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鑑定及需求評估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
・身心障礙證明遺失、滅失或破損時可辦理補(換)發;戶籍遷徙時應辦理戶籍異動註記;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等特殊事由者,需求評估人員可至居住地進行評估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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