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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臺北市政府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服務及收費標準

綜合津貼 臺北市

【內容簡介】

・臺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提供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府檔案的服務。此服務通常會收取費用,但針對特定類型的檔案或申請人,設有免收費的優惠。例如,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政治檔案中受公權力侵害的當事人(或其繼承人)申請相關政治檔案,可免除閱覽、抄錄費用,並享一次複製費、耗材費、郵遞費及處理費的減免。申請人可透過線上、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需提供個人或團體相關證明文件。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需提供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護照或居留證號碼),外國人需提供國籍;若為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需提供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若有代理人,需提供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意定代理需檢附委任書;法定代理需敘明其關係
・對象(符合任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國家檔案;政治檔案中遭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或其他受公權力侵害之人(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檔案當事人死亡時,由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政治檔案中遭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或其他受公權力侵害之人(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免收閱覽、抄錄費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複製費、耗材費、郵遞費及處理費
・檔案當事人死亡時,由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免收閱覽、抄錄費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複製費、耗材費、郵遞費及處理費
・一般機關檔案閱覽、抄錄:每 2 小時 20 元(不足 2 小時以 2 小時計算)
・一般機關檔案複製(紙張黑白複印):B4 尺寸以下每頁 2 元;A3 尺寸每頁 3 元
・一般機關檔案複製(紙張彩色複印):以黑白複製收費標準 5 倍計價
・一般機關檔案複製(圖像檔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解析度 200dpi 以下每幅 10 元;解析度 201dpi 以上每幅 25 元
・一般機關檔案複製(照片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解析度 300dpi 以下每幅 15 元;解析度 301dpi 以上每幅 30 元
・一般機關檔案複製(大圖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解析度 300dpi 以下換算成 A3 幅數,每幅 50 元;解析度 301dpi 以上換算成 A3 幅數,每幅 70 元
・一般機關檔案複製(微縮片紙張黑白列印輸出):B4 尺寸以下每頁 5 元;A3 尺寸每頁 7 元
・一般機關檔案複製(民眾自備設備翻拍或攝影):依閱覽、抄錄費用收取
・複製檔案郵寄服務:郵遞費實支數額計算,每次加收處理費 50 元
・申請:於本府線上申辦網站提出申請;申請書經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憑證簽署,並以電子文件向本府或檔案管有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提出申請;申請書經簽章後,採持送、郵寄、傳真,或掃描影像檔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檔案管有機關指定之電子郵件地址等方式提出申請
・📍110210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
・申請人、管理人或代表人同意檔案管有機關透過本府之政府資料整合平臺線上查證取得證明文件資訊(如無法查證仍需自行檢附);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未經許可擅自將檔案之一部或全部帶離檔案應用服務處所等行為,如有違反將停止其應用檔案;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但申請應用檔案原件經核准者不在此限;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儲存於公文檔案系統之電子檔案,除由公文檔案系統自動附加浮水印之外,檔案管有機關得視需要另附加必要資訊後,再提供應用

【金額/折扣】

免費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pma.gov.taipei/Content_List.aspx?n=FC921538740579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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