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土地稅減免規則」詳細說明了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的減免標準與申請程序。無論是公有或私有土地,只要符合特定使用條件,例如作為學校、醫院、宗教團體、農地、公共設施、道路,或因災害、管制區等特殊情況,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便有機會申請稅務減免。減免幅度從部分減徵到全免不等,申請人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部分符合條件的土地則可由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對象(須符合):土地使用符合本規則所定減免標準;依本規則規定程序申請核定(部分情況免申請)
・對象(符合任一):**公有土地:** 供公共使用、政府機關及員工宿舍、國防軍事、公立醫院診所、學術社教救濟設施、公私立學校及實習生產用地、農林漁牧工礦試驗、糧食倉庫、鐵公路航空站自來水廠垃圾污水處理廠、水利設施、政府無償配供貧民居住房屋、名勝古蹟紀念館堂祠廟公墓、觀光主管機關徵收或協議購買未出賣且無收益、供公眾使用停車場、公立學校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租與學生使用且約定營運期滿後移轉所有權予政府者;**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減免):**;**教育、醫療、社福、宗教、文化用途:** 財團法人或其興辦之立案私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非營利私立公園體育館場、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非營利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促進公眾利益事業、非營利財團法人私立公墓、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專供公開傳教佈道教堂寺廟及紀念先賢先烈館堂祠廟、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公共設施及交通用途:** 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基地、農田水利事業建造物及辦公處所、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農業用途:** 各級農漁會辦公廳集貨場倉庫、經依法編定為森林用地或山林地目業經栽植竹木之土地、已墾竣之土地仍由原承墾人耕作並經依法取得耕作權者、農地因農民施以勞力或資本改良而提高等則者、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且總面積在 5 公頃以下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者、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無償供承租人使用之農舍土地;**特殊區域及限制用途:**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位於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之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位於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位於飛航管制區依規定禁止或限制建築之土地、位於已發布主要計畫尚未發布細部計畫之都市計畫地區其主要計畫變更案於 2007/12/19 修正施行前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因受限於防洪計畫致尚未能核定者於該地區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前、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國際互惠:** 外國政府機關取得所有權或典權之土地,依各該國與我國互惠規定辦理;**區段徵收或重劃:**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土地增值稅減免:**;**移轉類型:**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被徵收之土地、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區段徵收或重劃:** 區段徵收之土地(現金補償、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以抵價地補償)、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需符合特定時間點)、土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應負擔之公共用地及抵費地、重劃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改領差額地價者;**共有土地分割合併:**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分割前相等者、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公益捐贈:**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需符合特定條件:受贈人為財團法人、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
・公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財團法人或其興辦之立案私立學校用地、學生實習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全免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學術研究機構直接用地):全免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用地):減徵 50 %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用地,財團法人組織者):減徵 70 %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用地):減徵 50 %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本身事業用地):全免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墓用地,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者):全免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基地):全免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全免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 50 %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全免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各級農會、漁會之辦公廳及其集貨場、依法辦竣農倉登記之倉庫或漁會附屬之冷凍魚貨倉庫用地):減徵 50 %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全免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全免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全免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 50 %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 33.33 %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 25 %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 20 %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全免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之土地):得在 30 % 範圍內酌予減徵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禁建之土地):減徵 50 %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之土地):全免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 50 %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住宅區):減徵 30 %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商業區):減徵 20 %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其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 30 %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禁建土地):減徵 50 %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之土地):全免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飛航管制區依規定禁止建築之土地):減徵 50 %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飛航管制區依規定禁止建築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之土地):全免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飛航管制區依規定限制建築地區之土地,因實際使用確受限制者):得在 30 % 範圍內酌予減徵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已發布主要計畫尚未發布細部計畫之都市計畫地區,其主要計畫變更案於 2007/12/19 修正施行前,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因受限於防洪計畫致尚未能核定者,於該地區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前):得在 30 % 範圍內酌予減徵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全免
・私有土地田賦(經依法編定為森林用地,或尚未編定為森林用地之山林地目,業經栽植竹木之土地):減 50 %
・私有土地田賦(依法編定並實際供保安林使用之土地):全免
・私有土地田賦(已墾竣之土地,仍由原承墾人耕作並經依法取得耕作權者):免徵 8 年
・私有土地田賦(農地因農民施以勞力或資本改良而提高等則者):其增加部分免徵 5 年
・私有土地田賦(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時,於取得後連同原有耕地之總面積在 5 公頃以下者):其新增部分免徵 5 年
・私有土地田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自承受之年起免徵 10 年
・私有土地田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者):自受贈之年起免徵 10 年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無償供承租人使用之農舍土地):全免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全免
・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辦理完成後):減半徵收 2 年
・土地增值稅(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全免
・土地增值稅(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全免
・土地增值稅(被徵收之土地):全免
・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全免
・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全免
・土地增值稅(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及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或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全免
・土地增值稅(區段徵收之土地,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 40 %
・土地增值稅(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需符合特定時間點):減徵 40 %
・土地增值稅(土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應負擔之公共用地及抵費地):全免
・土地增值稅(於重劃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改領差額地價者):全免
・土地增值稅(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全免
・土地增值稅(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分割前相等者):全免
・土地增值稅(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全免
・土地增值稅(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需符合特定條件):全免
・申請:公有土地應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應由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土地增值稅之減免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部分符合條件的土地可由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逕行辦理或由用地機關函請稽徵機關辦理,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申請
・減免原因消滅,自次年(期)恢復徵收;減免地價稅或田賦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應於 30 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徵稅;未依規定申報者,除追補應納地價稅或田賦外,並依土地稅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已准減免之土地,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應每年會同會辦機關普查或抽查一次,若有未按原申請減免原因使用、兼營私人謀利、違反事業目的、撤銷或廢止立案登記、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應即辦理撤銷或廢止減免
每年(期)地價稅或田賦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土地增值稅之減免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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