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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新北市新店十四張(B單元)區段徵收安置土地分配作業要點

居住生活 新北市

【內容簡介】

・新北市政府為保障「新北市新店十四張(B單元)區段徵收案」範圍內被拆遷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居住權益,並緩和其因區段徵收所受的影響,訂定本作業要點。符合特定設籍及居住事實條件的合法建築物或其他建築物所有權人,可申請分配安置土地單元。申請人需提供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若不足可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安置土地將透過抽籤方式分配,每個安置單元建築基地面積不小於 150 平方公尺。
・對象(須符合):區段徵收範圍內因徵收或同意協議價購被全部拆除之合法建築物或其他建築物且符合房屋補助費補償條件之所有權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親屬應於第一次召開協議價購會議六個月前(合法建築物)或三年前(其他建築物)於該建築物設有戶籍,且持續設籍至徵收公告當時,並有居住事實;建築物經完成信託登記,委託人符合前述設籍規定,並有居住事實;建築物權屬為共有,符合前述設籍規定之共有人;安置戶原則應優先以該建築物原坐落基地之全部權利價值供作分配安置土地,且其權利價值達安置土地權利價值;安置戶如已取得原建物坐落基地之全部權利價值,其權利價值仍小於安置土地權利價值者,應優先以安置戶所有之區內其他土地權利價值扣抵,扣抵後仍有不足時,始得要求就不足部分繳納差額地價;安置戶如未能取得原建物坐落基地之全部權利價值,應自行協調區內已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請其同意以自有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供安置戶安置,並不得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補足;安置戶非以建築物原坐落基地應領抵價地之全部權利價值供作分配安置土地時,其應提供分配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安置土地之權利價值
・安置單元分配:每一安置單元建築基地面積不小於 150 平方公尺
・安置單元所需權利價值:該宗安置單元土地面積乘以其區段徵收後地價所得之價額
・差額地價繳納或領取: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差額;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區段徵收後地價發給差額;增減面積未達 0.5 平方公尺者,其差額地價得免予繳納或發給
・申請: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
・🕒週一至週五 08:30 ~ 12:30,13:30 ~ 17:30 (國定假日除外)
・- 每一建築物以申請安置一個建築單元為限

資料來源:https://web.law.ntpc.gov.tw/news.aspx?msgid=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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