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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共同推動「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旨在規範再生能源發電業、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申請再生能源憑證的程序。本憑證為每累積 1,000 度(kWh)發電量所核發的電子證明,可用於證明再生能源使用、溫室氣體排放盤查或企業社會責任宣稱,並可在憑證平台進行轉讓。申請者需向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文件審查與現場查核符合規定後,即可取得憑證。此辦法不適用於已參與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機制或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的申請者。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為再生能源發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或自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
・再生能源電子憑證:每累積 1,000 kWh 發電量核發 1 張
・申請:以電子或書面形式向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提出申請
・- 憑證轉讓以 1 次為限,但經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核准之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https://www.trec.org.tw/en/regulations/en-implementation-regulations-governing-renewable-energy-certific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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