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訂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旨在減輕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的壓力,提供多元支持服務。本辦法服務對象為主要照顧身心障礙者的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共同生活之家屬。服務內容包含臨時及短期照顧、照顧者支持與訓練研習,以及家庭關懷訪視。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提供居家、社區或機構式的臨時性或短期性照顧,讓家庭照顧者能獲得喘息。照顧者支持與訓練則提供心理支持、諮詢及照顧技能訓練。家庭關懷訪視則透過到宅關懷,提供心理支持與資訊,並協助連結社會福利資源。這些服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需求評估結果,自行或結合民間單位提供,旨在確保家庭照顧者獲得必要的協助與支持。
・對象(須符合):為身心障礙者家庭內最主要照顧身心障礙者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家庭照顧者);家庭照顧者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喘息服務;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未聘僱看護(傭)
・對象(符合任一):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之外籍看護工,且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 30 日以上;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之外籍看護工,且無法協助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主要照顧者年滿 65 歲以上;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臨時照顧服務:每日服務時數 12 小時以內,服務方式為居家式、社區式或日(夜)間機構式服務
・短期照顧服務:每日服務時數超過 12 小時,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 14 日,服務方式為居家式或機構式服務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內容:陪伴身心障礙者、協助膳食(臨時照顧僅提供餵食協助;短期照顧提供餵食協助、烹飪協助或代購外食)、簡易身體照顧服務、臨時性之陪同就醫、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照顧者支持與訓練及研習:提供心理及情緒支持、成長團體、諮詢服務、照顧技能訓練及相關研習
・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到宅關懷支持身心障礙者家庭、提供心理支持及資訊、結合民間社會福利資源協助解決問題
・申請: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服務
・服務提供單位應將收費基準、服務規定等書面資料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並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不得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即日起至 2012-07-11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FilesType.aspx?DataId=D0050186&m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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