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旨在協助遭遇非自願性失業事故的受僱勞工,運用各項就業促進工具盡速返回就業市場。若仍無法協助失業勞工再就業,將完成失業認定並發給保險給付。申請人須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於非自願離職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同時,申請人需具備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在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被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需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其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者;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亦視為非自願離職)
・申請: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851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 時 00 分至 12 時 00 分,下午 1 時 00 分至 5 時 00 分
資料來源:https://thmr.wda.gov.tw/cp.aspx?n=82D9633F42C4BF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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