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保護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制定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此條例旨在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允許原住民族或部落將其傳統的宗教祭儀、音樂、舞蹈、雕塑、編織、圖案、服飾等文化成果,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認定並登記,以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這項專用權賦予專用權人對其創作的財產權與人格權,使其能專有使用、收益其智慧創作,並可授權他人使用。專用權所產生的收入,將用於設立共同基金或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確保收益回饋至原住民族或部落,進一步推動其文化發展。此外,條例也明訂了侵害智慧創作專用權的損害賠償責任,最高可達新臺幣 6,000,000 元,以保障原住民族的權益。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智慧創作應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
・智慧創作專用權:包含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專用權人專有使用及收益其智慧創作之財產權
・損害賠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智慧創作專用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金額依情節酌定 50,000 元 ~ 3,000,000 元,情節重大者得增至 6,000,000 元
・共同基金或綜合發展基金: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收入,應以原住民族或部落利益為目的,設立共同基金或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運用
・申請:向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登記
・智慧創作專用權不得為讓與、設定質權及作為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最高6,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