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旨在促進都市土地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本條例提供多項獎勵與減免措施,鼓勵民眾及企業參與都市更新。主要福利包括建築容積獎勵,讓符合條件的建築基地可獲得額外容積;多項稅捐減免,如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的減徵或免徵;針對參與都市更新的事業機構,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金融機構辦理都市更新相關放款時,��放寬限制。此外,對於因都市更新而無屋可居住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政府也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
・對象(須符合):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機構(提供都市更新相關放款者)
・對象(符合任一):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因都市更新導致居住建築物計畫拆除或遷移,致無屋可居住者;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
・建築容積獎勵:
・一般情況:獎勵後建築容積上限為基準容積的 1.5 倍,且需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
・特定合法建築物(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獎勵後建築容積上限為基準容積的 0.3 倍加上原建築容積,或原建築容積的 1.2 倍
・特定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獎勵後建築容積上限為原建築容積的 1.3 倍
・策略性更新地區(更新單元面積達 10,000 平方公尺以上):獎勵後建築容積上限為基準容積的 2 倍,或基準容積的 0.5 倍加上原建築容積
・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另訂獎勵: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的 0.2 倍(策略性更新地區為 0.4 倍)
・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放寬: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建蔽率放寬限住宅區基地,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稅捐減免:
・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更新期間土地仍可繼續使用者:地價稅減半徵收
・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
・重建區段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可延長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 10 年為限
・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減徵 40 %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土地增值稅減徵 40 %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減徵 40 %
・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不課徵:以更新地區內土地為信託財產,訂定以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者,不課徵贈與稅;因信託關係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事業支出,得於支出總額 20 %範圍內,抵減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 4 年度抵減之
・金融機構放款限制放寬:金融機構為提供參與都市更新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所需資金而辦理之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
・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對於因都市更新導致無屋可居住的經濟、社會弱勢者或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或以專案方式辦理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權利變換範圍內應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殘餘價值
・租賃契約終止補償金:
・出租土地係供為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向出租人請求相當 1 年租金之補償(所餘租期未滿 1 年者,請求相當所餘租期租金之補償)
・前款以外之出租土地或建築物: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 2 個月租金之補償
・不動產役權補償金:不動產役權消滅者,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請求相當補償
・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50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