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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容積獎勵與稅捐減免及補助

居住生活 全台

【內容簡介】

・都市更新條例旨在推動都市土地再開發利用,改善居住環境。本條例提供多項獎勵與補助,鼓勵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參與都市更新。主要福利包含建築容積獎勵、土地及建築物相關稅捐減免(如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以及針對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抵減。此外,對於整建或維護方式的都市更新,其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或重建方式的規劃設計費,亦可申請都市更新基金的酌予補助。本條例也規範了權利變換時的租賃、地役權及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機制。
・對象(須符合):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事業);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且投資於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承租人(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權利變換而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者);地役權人(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地役權之土地,且地役權設定為有償者);舊違章建築戶(公有土地上之舊違章建築戶,經協議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
・建築容積獎勵:依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獎勵,包括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不計入容積,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適度增加容積;主管機關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在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適度獎勵;多數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分配之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仍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者得適度增加容積
・建築容積轉移:更新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保存建築所坐落土地或其他為促進更有效利用之土地,其建築容積得一部或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
・地價稅減免: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
・房屋稅減半徵收:更新後減半徵收 2 年
・土地增值稅減徵: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 40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 40 %
・契稅減徵: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 40 %
・土地增值稅免徵: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
・契稅免徵: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
・贈與稅免徵:以更新地區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訂定以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者免徵
・土地增值稅免徵:信託土地因信託關係而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者免徵
・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得按其投資總額 20 %範圍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 4 年度抵減,每年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50 %為限
・租賃契約終止補償:出租土地供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 1 年租金之補償(所餘租期未滿 1 年者,請求相當所餘租期租金);其他出租土地或建築物,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 2 個月租金之補償
・地役權補償:有償設定之地役權因權利變換消滅時,地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補償
・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
・都市更新基金補助: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或組織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費,得酌予補助
・申請:本條例為法規性質,未載明具體申請辦法、流程或聯絡窗口。相關申請要件、補助額度及辦理程序等事項,需參考各級主管機關另訂之辦法或自治法規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https://uract.nlma.gov.tw/rule/detail/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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