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都市更新條例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都市更新條例旨在促進都市土地的再開發利用,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並增進公共利益。本條例提供多項獎勵與協助,鼓勵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等參與都市更新。主要福利包括建築容積獎勵、建築容積轉移、多項稅捐減免(如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以及企業投資都市更新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此外,金融機構為都市更新提供放款可放寬限制,對於因都市更新而無屋可居住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政府也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並提供法律扶助。
・對象(須符合):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政府機關(構)、專責法人或機構、都市更新會、都市更新事業機構;金融機構(針對放款限制放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抵減);經營不動產投資開發之上市公司(針對發行公司債);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一年前,或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一年前,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有居住事實,且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之經濟、社會弱勢者身分或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針對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因無資力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針對法律扶助或訴訟救助)
・建築容積獎勵: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獎勵後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 1.5 倍或基準容積 0.3 倍加原建築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定。策略性更新地區且更新單元面積達 10,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獎勵後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 2 倍或基準容積 0.5 倍加原建築容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另訂獎勵項目及額度,但不得超過基準容積 0.2 倍(策略性更新地區為 0.4 倍)
・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放寬: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建蔽率放寬以住宅區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建築容積轉移:更新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保存建築所坐落土地或其他為促進更有效利用之土地,其建築容積得一部或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使用
・地價稅減免: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
・房屋稅減免: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重建區段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至喪失所有權止,以 10 年為限
・土地增值稅減徵: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 40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 40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 40 %
・契稅減徵: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 40 %。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 40 %
・贈與稅不課徵:以更新地區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訂定以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者,不課徵贈與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抵減: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經主管機關劃定或變更為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支出,得於支出總額 20 %範圍內,抵減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 4 年度抵減之。每年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50 %為限
・金融機構放款限制放寬:金融機構為提供參與都市更新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所需資金而辦理之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之限制
・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協助:因都市更新計畫拆除或遷移致無屋可居住的經濟、社會弱勢者或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
・法律扶助或訴訟救助:對於因無資力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其申(聲)請法律扶助或訴訟救助
・本條例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 33 條及第 48 條第 1 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資料來源:https://uract.nlma.gov.tw/rule/detail/2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