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為都市更新條例的施行細則,詳細規範都市更新事業的推動程序、實施者資格、計畫審議、公聽會舉辦等相關行政作業。其中包含針對參與都市更新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提供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減免優惠。地價稅可在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時減免,更新完成後地價稅及房屋稅則可減徵二年。申請人需檢附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及同意書,並由實施者列冊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對象(須符合):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更新期間及土地無法使用者(適用於更新期間地價稅減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年起(適用於更新後地價稅減徵);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月起(適用於更新後房屋稅減徵)
・地價稅減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可減免
・更新後地價稅減徵: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年起,二年內減徵
・更新後房屋稅減徵: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月起,二年內減徵
・申請:由實施者列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本細則為都市更新條例之施行細則,非最新法規,資料更新日期為 2026/06/01
資料來源:https://uract.nlma.gov.tw/rule/detail/19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