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訂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旨在規範都市更新過程中,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等權利變換關係人,如何透過權利變換計畫獲得更新後的土地、建築物分配或現金補償。本辦法詳細說明權利變換計畫應包含的事項,如土地、建築物及權利金分配清冊、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及貸款利息等共同負擔的計算方式。對於不願或無法參與分配的權利變換關係人,實施者將提供現金補償,並協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塗銷相關權利。此外,辦法也規範了補償金的發放期限、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以及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分配位置的選擇與抽籤方式,確保都市更新過程中的權益轉換公平透明。
・對象(須符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權利變換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土地及建築物分配:依權利變換計畫分配更新後的土地及建築物
・現金補償:針對未受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得於權利變換計畫內表明以現金補償
・土地改良物拆除或遷移補償: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發給補償金額
・申請:由實施者依權利變換計畫辦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
・權利變換完成後,實際分配面積與應分配面積有差異時,應按評價基準日評定更新後權利價值,計算應繳納或補償之差額價金,由實施者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於接管之日起 30 日內繳納或領取
資料來源:https://uract.nlma.gov.tw/rule/detai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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