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推動都市更新,設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外成立自主更新輔導團。此補助旨在協助地方政府推動都市更新相關工作,包含協助所有權人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協助程度補助 100,000 元至 500,000 元)、辦理自主更新人才培訓計畫(每年最高補助 1,000,000 元,特殊情況可加成),以及建置都市更新潛力地區資料庫(最高補助 3,000,000 元)。地方主管機關需提交詳細的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經內政部營建署審查通過後,由內政部核定撥款。
・對象(須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地方財力分級編列配合款
・協助提案申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補助計畫:主動協助所有權人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都市更新會後提案申請者,補助 500,000 元
・協助提案申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補助計畫:協助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都市更新會提案申請者,補助 300,000 元
・協助提案申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補助計畫:協助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社區,尋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並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或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案申請者,補助 100,000 元
・自主更新人才培訓計畫:每一年補助費用上限為 1,000,000 元(交通條件特殊之縣(市)主管機關,報經本部同意者,補助經費得予以加成,不受上述補助上限之限制)
・都市更新潛力地區資料庫建置:補助費用上限為 3,000,000 元
・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將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執行機關(內政部營建署)進行審查
・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以 1 ~ 3 年為原則,並得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際需求訂定之,跨年度計畫依核定計畫期程辦理
最高3,0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uract.nlma.gov.tw/rule/detail/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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