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提供此補助計畫,旨在協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都市更新,並辦理相關公共工程。補助範圍涵蓋都市更新的先期規劃、再發展構想、招商計畫等委外規劃案件,以及道路、橋樑、綠美化、地上物拆除等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地方政府需依規定提交工作計畫書申請,經審查核定後,中央將依地方財力級次提供不同比例的補助款,並設有經費撥付及核銷規範,確保計畫有效執行。
・對象(須符合):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都市更新推動計畫: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先期規劃、研提再發展構想、再開發策略及推動流程與時程或都市更新計畫、都市計畫變更擬定或擬定招商計畫等委外規劃案件
・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補助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及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勘選之政府為主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及周邊之道路、橋樑、綠美化及地上物拆除等工程經費,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不予補助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補助都市更新計畫地區及周邊之公共工程闢建及地上物拆遷,公共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樑、公共停車場、交通轉運、生態、景觀等及其他與都市更新相關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地上物拆遷與安置費用
・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合約總經費)乘以各受補助機關最高補助比率計之,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地方配合款比例: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第一級至第五級,分別為 30 %、25 %、20 %、15 %、10 %
・都市更新地區土地權屬 80 %以上為國有(營)者:由中央全額補助
・辦理「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指標性或專案性計畫:經專案同意者,地方免配合款
・都市更新地區委外規劃及關聯性工程規劃設計類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 50 %,第二期 50 %
・工程施作類補助經費:分三期撥付,第一期 50 %,第二期 30 %,第三期 20 %
・申請:將提案工作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
・📍10556臺北市八德路2段342號(營建署)
・計畫補助經費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受補助機關應編列配合款;計畫執行成效不佳者,將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每年 9 月底前(第一階段);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第二階段)
資料來源:https://uract.nlma.gov.tw/rule/detail/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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