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提供都市更新委外規劃及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此補助旨在推動具示範效果的都市更新計畫,涵蓋先期規劃、都市更新計畫、都市計畫變更、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招商計畫等委外規劃費用,以及道路、橋樑、綠美化、地上物拆除等關聯性公共工程的規劃設計與施作經費。此外,也補助設立公辦都更專案辦公室的人力及租賃費用。申請單位需於每年 9 月底前提交提案工作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至內政部營建署,經審查核定後,依實際發生權責數及地方財力級次獲得補助,最高可達全額補助。
・對象(須符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機關(構)
・都市更新規劃補助:補助先期規劃、都市更新計畫、都市計畫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招商計畫等相關委外規劃案件
・都市更新整體計畫補助:補助辦理都市更新整體計畫,包含設立公辦都更專案辦公室所需人力及租賃辦公室等相關需求
・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補助:補助道路、橋樑、綠美化及地上物拆除等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經費,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不予補助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補助:補助道路、橋樑、公共停車場、交通轉運、生態、景觀等公共工程闢建及地上物拆遷,以及相關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地上物拆遷與安置費用
・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乘以各受補助機關最高補助比率計之,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地方配合款:依財力級次第一級至第五級,地方配合款比例分別為 30 %、25 %、20 %、15 %、10 %
・全額補助:都市更新地區土地權屬 80 % 以上為國有(營)者,由中央全額補助
・免配合款:辦理「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指標性或專案性計畫,經專案同意者,地方免配合款
・申請:將提案工作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內政部營建署
・- 受補助機關應於本部核定函發文日起二週內依審查結論修正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備查
第一階段:每年 9/30 前
第二階段:第一階段提案有未能依進度執行或有賸餘經費者,本部營建署將函請有關機關限期提報第二階段申請案
資料來源:https://uract.nlma.gov.tw/rule/detail/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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