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發布的「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旨在鼓勵都市更新事業的實施者,透過符合特定條件的建築計畫,獲得額外的建築容積獎勵。這些獎勵涵蓋多個面向,例如建築物結構安全改善、提供社會公益設施、保存歷史建築、導入綠建築或智慧建築設計、以及處理舊違章建築等。實施者可依據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內容,申請不同比例的基準容積獎勵,以提升開發效益並促進都市再生。申請流程通常整合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報核程序中,並可能涉及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及繳納保證金等環節。
・對象(須符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建築基地非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未實施容積率管制之建築基地,及整建、維護區段之建築基地(但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保存或維護計畫處理之建築基地不在此限)
・對象(符合任一):建築物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建築物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危險之虞或結構安全性能未達最低等級;提供指定之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並無償登記為公有;協助取得及開闢公共設施用地並產權登記為公有;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整體性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取得候選綠建築、智慧建築、無障礙環境設計或耐震設計相關證書或標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重建區段含完整計畫街廓或土地面積達一定規模;更新前門牌戶達 20 戶以上,並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依原建築容積建築,或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給予獎勵容積
・建築物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除、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建築物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提供指定之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並無償登記為公有: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協助取得及開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用地並產權登記為公有: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除不計入容積外,依該建築物實際面積之一點五倍給予獎勵容積
・保存或維護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有保存價值建築物:除不計入容積外,依該建築物之實際面積給予獎勵容積
・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鑽石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黃金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銅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合格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鑽石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黃金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銅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合格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採無障礙環境設計並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採無障礙環境設計並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採無障礙環境設計並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三
・採建築物耐震設計並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採建築物耐震設計並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採建築物耐震設計並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採建築物耐震設計並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特定期間內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依 2019/05/15 修正條文施行日起計算),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修正施行日起 5 年內基準容積百分之十;前目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5 年內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特定期間內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依 2019/05/15 修正條文施行日起計算),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修正施行日起 5 年內基準容積百分之七;前目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5 年內基準容積百分之三點五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重建區段含一個以上完整計畫街廓: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重建區段土地面積達 3,000 平方公尺以上未滿 10,000 平方公尺:基準容積百分之五;每增加 100 平方公尺,另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零點三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重建區段土地面積達 10,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
・更新前門牌戶達 20 戶以上,並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之實測面積給予獎勵容積,每戶不得超過最近一次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口及住宅普查報告各該直轄市、縣(市)平均每戶住宅樓地板面積,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申請:申請者需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並依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部分獎勵項目需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保證金,於領得使用執照後 2 年內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方可無息退還保證金
資料來源:https://uract.nlma.gov.tw/rule/detail/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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