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推動都市更新,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經費補助,以支持都市更新委外規劃及關聯性公共工程。此補助涵蓋都市更新整體計畫、政府主導的個案規劃(包含先期規劃、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公開評選計畫),以及政府推動都市更新專案辦公室的設立與運作。此外,也補助都市更新地區周邊的公共工程興建。各項目的補助額度依計畫類型、規模及審查結果而定,例如整體計畫最高可達 700 萬元,專案辦公室最高 750 萬元,個案規劃則依計畫面積有不同級距。申請單位需在執行機關每年公告的受理期間內,提交詳細的工作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經審查核定後依進度撥款。
・對象(須符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機關(構)
・都市更新整體計畫:每案補助額度不超過 7,000,000 元,計畫期程最長 4 年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先期規劃計畫,含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計畫面積 x≦1 公頃:補助 3,000,000 元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先期規劃計畫,含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計畫面積 1<x≦5 公頃:補助 4,000,000 元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先期規劃計畫,含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計畫面積 5<x≦10 公頃:補助 4,600,000 元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先期規劃計畫,含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計畫面積 10<x≦15 公頃:補助 5,000,000 元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先期規劃計畫,含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計畫面積 15<x≦20 公頃:補助 5,500,000 元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先期規劃計畫,含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計畫面積 20<x 公頃:補助 6,000,000 元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計畫),計畫面積 x≦1 公頃:補助 1,400,000 元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計畫),計畫面積 1<x≦5 公頃:補助 1,900,000 元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計畫),計畫面積 5<x≦10 公頃:補助 2,400,000 元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計畫),計畫面積 10<x≦15 公頃:補助 2,600,000 元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計畫),計畫面積 15<x≦20 公頃:補助 2,900,000 元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計畫),計畫面積 20<x 公頃:補助 3,100,000 元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公開評選計畫),計畫面積 x≦1 公頃:補助 2,400,000 元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公開評選計畫),計畫面積 1<x≦5 公頃:補助 2,600,000 元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公開評選計畫),計畫面積 5<x≦10 公頃:補助 2,900,000 元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公開評選計畫),計畫面積 10<x≦15 公頃:補助 3,100,000 元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公開評選計畫),計畫面積 15<x≦20 公頃:補助 3,400,000 元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公開評選計畫),計畫面積 20<x 公頃:補助 3,600,000 元
・政府推動都市更新專案辦公室:每案補助額度不超過 7,500,000 元,計畫期程最長 3 年
・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補助額度及計畫期程由執行機關辦理現勘並提報本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審查後核定,不補助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
・申請:應於執行機關每年公告受理期間內,依公告可申請補助項目,將申請補助計畫之工作計畫書及附件函送執行機關
・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地方配合款比例依財力級次為 10 % ~ 50 %;中央機關(構)配合款比例為 50 %;計畫於決算後 1 個月內應檢送總經費執行情形表及執行成果報告,函送執行機關備查並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賸餘款及違約金等;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最高7,500,000元
每年由執行機關公告受理期間
資料來源:https://uract.nlma.gov.tw/rule/detail/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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