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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獎助與稅捐減免

居住生活 全台

【內容簡介】

・都市更新條例為促進都市土地再開發利用、改善居住環境及增進公共利益而制定。本條例提供多項獎勵與稅捐減免措施,鼓勵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參與都市更新。主要福利包含建築容積獎勵、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的減免,以及針對特定信託財產不課徵贈與稅和土地增值稅。此外,符合條件的都市更新事業機構還可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這些措施旨在降低都市更新的成本與風險,加速老舊城區的活化與重建。
・對象(須符合):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以更新地區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之委託人或受益人
・建築容積獎勵:依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獎勵,包括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者、更新後樓地板面積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者、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者、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地區在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
・土地增值稅減徵: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 40 %
・契稅減徵: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 40 %
・地價稅減免: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更新後地價稅減半徵收 2 年
・房屋稅減免: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
・贈與稅不課徵:以更新地區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訂定以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者
・土地增值稅不課徵:信託土地因信託關係而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者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事業,得按其投資總額 20 % 範圍內抵減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 4 年度抵減之,且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50 % 為限
・本條例為都市更新之法律依據,實際獎助及稅捐減免需依相關子法規及計畫核定後適用

資料來源:https://uract.nlma.gov.tw/rule/detail/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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