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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7,000元→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勞動部為鼓勵失業勞工儘速投入特定行業工作,提供就業獎勵津貼。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受僱於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且連續就業滿 30 日、平均每週工時達 35 小時以上,即可申請。津貼依受僱期間分階段核發,最長可領取 18 個月,每月金額從 5,000 元至 7,000 元不等。申請人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取得推介卡,受僱後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後發給特定行業推介卡;經符合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所定特定製程行業或特殊時程行業條件的雇主僱用;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 30 日;平均每週工作時間達 35 小時以上(因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假別及日數請假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勞工之情形,致平均每週工作時間未達 35 小時者,仍得領取津貼);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應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次日起 7 日內,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對象(符合任一):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就業獎勵津貼: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
・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 5,000 元
・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 6,000 元
・第十三個月至第十八個月:每月 7,000 元
・申請: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於受僱每滿 3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請。領取津貼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仍得申請津貼,但津貼發給標準重新計算,且合併領取津貼期間,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津貼得視經費額度調整發給或停止,並公告之。

【金額/折扣】

最高7,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id=FL06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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