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就業津貼」,旨在鼓勵失業勞工投入照顧服務產業。符合特定失業資格或身分別(如長期失業者、非自願離職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等)的勞工,若受僱於照顧服務業並連續就業滿 30 日,且每月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即可申請此津貼。申請人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經審核通過後核發津貼,具體金額依審核結果而定。
・對象(須符合):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非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未曾任職於現職單位,或已於現職事業單位、同一雇主離職滿 1 年以上;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 30 日
・對象(符合任一):失業期間連續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就保失業被保險人;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性侵害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外籍配偶;大陸地區配偶;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如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一般求職者
・照顧服務業就業津貼:金額依審核結果核發
・申請: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第二次以後申請,若未變更身分證、居留證明文件及勞工匯款帳戶者,得免附存摺封面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居留證明文件影本、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仍得查對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