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旨在鼓勵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投入照顧服務產業。本津貼主要針對失業期間達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或屬於特定弱勢身分(如中高齡、身心障礙、低收入戶、二度就業婦女等)的求職者。申請者須受僱於照顧服務業,且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 30 日,每月薪資不低於勞動部公告的基本工資,並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申請人需檢附津貼申請書、薪資證明、身分證影本及照顧服務工作資格證明等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津貼金額未於本申請書中明列,依審核結果核發,最長可申請 3 個月,且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性質相同之就業促進補助。
・對象(須符合):失業勞工;受僱於照顧服務業;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 30 日;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非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未曾任職於現職單位,或已於現職事業單位、同一雇主離職滿 1 年以上
・對象(符合任一):失業期間連續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就保失業被保險人;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性侵害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外籍配偶;大陸地區配偶;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如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一般求職者
・照顧服務業就業津貼:金額未於本申請書中明列,依審核結果核發,最長可申請 3 個月
・申請: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人同意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等相關投保資料;申請人每月薪資須不低於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同一時期不得重複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須清晰可辨識,且帳戶姓名須與申請人資料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