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為鼓勵青年跨域尋職並穩定就業,特別訂定「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這項辦法提供年滿 18 歲至 29 歲、未在學且有就業意願的本國籍青年,在初次跨域尋職時,可申請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交通、搬遷及租屋等四項補助。申請人需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推介就業,符合相關條件後,即可依規定檢附文件向就業當地轄區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各項補助,以減輕跨域就業的經濟負擔。
・對象(須符合):年滿 18 歲至 29 歲(含)的本國籍青年(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不受年滿 18 歲限制);未在學;有就業意願;初次跨域尋職(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推介或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在學期間曾參加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再參加者,視為未曾參加;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求職交通補助金:每人每次 500 元(特殊情形最高 1,250 元),每年度合併領取以 4 次為限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未滿 50 公里者,每月 1,000 元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50 公里以上未滿 70 公里者,每月 2,000 元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70 公里以上者,每月 3,000 元
・最長發給 12 個月
・搬遷補助金:核實發給,最高 30,000 元(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
・租屋補助金: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 60 % 核實發給,每月最高 5,000 元,最長 12 個月
・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合併領取期間以 12 個月為限
・申請: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後,再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各項補助
・-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補助期間一個月以 30 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 20 日而未滿 30 日者,以一個月計算,未滿 20 日者不予發給補助
最高3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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