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旨在建立疑似發展遲緩兒童的通報與服務管理機制。社會福利、教育、醫療機構、家長或居家托育人員等,若發現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於一星期內通報至兒童居住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將進行評估並為兒童及其家庭提供個別化的發展服務計畫,內容涵蓋兒童發展需求分析、家庭資源與親職能力評估,以及各項促進與協助的福利服務,確保發展遲緩兒童能及時獲得所需的支持與處遇。
・對象(須符合):疑似發展遲緩兒童;經社會福利、教育、醫療機構、家長、居家托育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通報至兒童居住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兒童發展個別化服務計畫:依評估結果提供,內容包括兒童及家庭基本資料、兒童發展情形及需求分析、家庭需求、資源及親職能力、提供服務之項目、頻率、預期目標、策略與方法及執行期程、其他與兒童及家庭功能有關之促進與協助及福利服務
・相關處遇服務:由社會工作人員、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及主要照顧人員共同執行
・申請: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方式,通報兒童居住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填具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回復表(附表二),回復通報機構或通報者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79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