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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臺北市都市更新案捐贈公益設施建築容積獎勵

財經金融 臺北市

【內容簡介】

・這份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的解釋函,旨在釐清都市更新案中,公司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時,捐贈中央政府機關公益設施的相關執行疑義。函中說明,捐贈公益設施的種類、性質、使用及管理等事項,應優先配合臺北市政府的政策需求,並需提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以有效促進地區發展。至於公益設施的產權應無償登記予何種層級的公法人,條例並無限制,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自治法規或協調相關機關決定。
・對象(須符合):申請都市更新案的公司;捐贈中央政府機關公益設施以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捐贈公益設施的種類、性質、使用及管理等相關事項需配合臺北市政府政策需要;捐贈事項需提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
・建築容積獎勵: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2款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uract.nlma.gov.tw/explain/detail/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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