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最高13,000元→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僱用獎助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勞動部為鼓勵雇主僱用特定失業勞工,提供「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僱用獎助」。雇主只要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失業勞工,並連續僱用滿 30 日,即可向原推介轄區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獎助。獎助金額依勞工的特定身分及工作方式(全時或按時計酬)而異,每人每月最高可達 13,000 元,最長可領取 12 個月。此獎助旨在協助特定族群的失業勞工重返職場,同時減輕雇主的用人成本。
・對象(須符合):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以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之定期契約僱用勞工;連續僱用勞工滿 30 日
・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年滿 45 歲至 65 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全時工作:每人每月 13,000 元
・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全時工作:每人每月 11,000 元
・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全時工作:每人每月 9,000 元
・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年滿 45 歲至 65 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按時計酬:每人每小時 70 元,每月最高 13,000 元
・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按時計酬:每人每小時 60 元,每月最高 11,000 元
・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按時計酬:每人每小時 50 元,每月最高 9,000 元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申領期間最長 12 個月
・申請: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最高金額

【金額/折扣】

最高13,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9.aspx?id=FL054051&flno=18-21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