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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5,000元→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勞動部為鼓勵事業單位在大量解僱勞工後,能優先重新僱用其原先解僱的失業勞工,特別提供此項僱用獎勵金。只要事業單位重新僱用工作性質相近的失業勞工,並連續僱用滿三個月,即可提出申請。獎勵金的核發標準依勞工每週工作時數而定,全時或身心障礙者每週工時達一定標準者,每人每月可領取 5,000 元,最長可領三個月。事業單位需在重新僱用勞工後 30 日內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報備,並在連續僱用滿三個月後的 30 日內提出獎勵金申請。
・對象(須符合):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優先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且經其大量解僱之同一勞工;連續僱用同一勞工滿 3 個月
・僱用獎勵金:每人每月核發 5,000 元(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 32 小時以上或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 20 小時以上者)
・僱用獎勵金:依該勞工每週工作時數與全時工作時數之比例發給(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達 32 小時或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未達 20 小時者)
・僱用獎勵金:以發給 3 個月為限
・申請: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勞工保險資料審核勞工之離職及僱用事實,必要時得查對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金額/折扣】

最高5,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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