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就業服務處為推動勞政業務,結合民間團體積極推展就業服務,並有效促進待業民眾就業,維護勞工就業權益,提供補捐助給轄內經政府立案的民間團體。這些補捐助主要用於推展就業服務及配合就業服務處的政策性方案。每個申請單位每年最多可獲得兩案補捐助,且單一年度的補捐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 20,000 元。但若為受機關委託辦理業務、合法設立的工會或配合中央政府補助計畫的團體,則不受此金額限制。申請單位需在活動辦理前兩個月提出申請,並檢附計畫書等相關文件。
・對象(須符合):臺中市轄內經政府立(備)案之民間團體;各項補(捐)助案件以推展就業服務及配合本處政策性補(捐)助方案為限
・推展就業服務及配合本處政策性補(捐)助方案:對於同一民間團體,每年補(捐)助以不超過 2 案為原則。每一年度補(捐)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 20,000 元,但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或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不受此金額限制
・申請:向臺中市就業服務處提出申請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
・- 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日前 2 個月,備妥相關資料向本處提出申請
最高2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taichun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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