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旨在鼓勵並保護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的內部人員,揭發重大不法行為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弊案。本法提供多重保護措施,包括工作權保障、人身安全保護、身分保密、洩密責任減免及共犯刑責減免等,確保揭弊者免受不利對待。此外,若揭弊行為成功查獲不法事實,揭弊者可獲得檢舉獎金,金額不得低於違法者所受罰鍰、沒收財物或追徵價額總額的 10 %。法務部設有揭弊者保護委員會,提供法律諮詢、扶助及生活重建等協助。
・對象(須符合):具名向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之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有事實合理相信政府機關(構)、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或其員工涉有本法第三條所列之弊案;揭弊者為以下任一身份:;公務員;接受政府機關(構)僱用、定作、委任、派遣、承攬、特約或其他契約關係而提供勞務獲致報酬之相對人及其員工;接受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派任、僱用、定作、委任、派遣、承攬、特約或其他契約關係而提供勞務獲致報酬之相對人及其員工(其揭弊範圍限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或第八款之弊案)
・揭弊獎金:查獲不法事實者,獎金數額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弊所受罰鍰、罰金、沒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財產抵償之總額 10 %
・工作保障:禁止不利措施(解職、撤職、免職、停職、解約、降調、不利考績、懲處、減薪、罰款、剝奪獎金/退休金、剝奪訓練機會/福利/特殊權利、工作地點/職務內容/工作條件/管理措施之不利變更、非依法令規定揭露揭弊者身分)
・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受不利措施者可請求回復職位及職務、原有年資/特殊權利/獎金/退休金/福利/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補發受不利措施期間俸(薪)給或工資及財產上損害賠償(含合理估算之期待利益、救濟費用及律師酬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或其他法益侵害)
・工資補償金:未具公務員身分者,因雇主違反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可請求資遣費、退休金及相當於 6 個月工資補償金;若復職顯有困難,雇主得給付資遣費、退休金及相當於 12 個月工資補償金
・洩密責任免除: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陳述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事項,不負洩密之民事、刑事、行政及職業倫理懲戒責任
・共犯刑責減免:揭弊者為弊案所涉犯罪之正犯或共犯,符合證人保護法要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人身安全保護:揭弊者或其密切關係人,得依證人保護法施以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身分保密措施:受理揭弊機關及其人員對揭弊者身分應予保密;揭弊者可請求以代號製作筆錄或文書、遮隱個人資料、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進行詢問或對質
・申請再任公職: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之揭弊者,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限制申請再任公職
・法律諮詢與扶助:揭弊者保護委員會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與法律扶助
・醫療與生活重建協助:揭弊者保護委員會提供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與生活重建之協助
・申請:具名向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主管、負責人或其指定單位、人員;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政風機構提出檢舉。若未於 20 日內獲受理調查通知,經促請辦理後 10 日內仍未獲回應,或 6 個月內未獲調查結果通知,經促請辦理後 10 日內仍未獲回應,得再具名向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具公司登記之媒體業者、具法人登記之公益團體揭弊
・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內容應依相關法令予以保密。揭弊者保護委員會將協助揭弊者主張權益、提供法律諮詢與扶助、協助請求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及安置措施、提供緊急生理心理醫療與生活重建協助
自 2025/06/27 起施行
資料來源:https://www.coapre.org.tw/tw/news-download/7e8d3ca5E2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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