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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000元→房屋稅減免(依房屋稅條例規定)

居住生活 全台 期限 2025-03-22 已過期

【內容簡介】

・「房屋稅條例」明定多種房屋稅的減免措施,旨在減輕特定房屋所有人的稅務負擔。這些福利涵蓋了私有房屋的免徵或減半徵收,以及自住房屋的稅率優惠。例如,已立案的私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慈善救濟事業、宗教團體,以及無償供政府或軍用之房屋,若符合特定條件可免徵房屋稅。此外,用於農業生產的房舍、受重大災害毀損的房屋,以及司法保護事業所擁有的房屋也可能獲得免稅。針對自然人,若其全國持有住家用房屋現值在 100,000 元以下且合計不超過 3 戶,亦可免徵房屋稅。部分房屋如政府平價配售的平民住宅或合法工廠的生產用自有房屋,則可享房屋稅減半徵收。對於符合特定條件的自住房屋,稅率可從 1.2 % 降至 1 %。納稅義務人需在每年房屋稅開徵前 40 日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
・對象(符合任一):房屋為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所有,且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供校舍或辦公使用;房屋為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所有,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房屋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所有,且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房屋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工會經核准免徵外,不予免徵);房屋專供飼養禽畜、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 50 % 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房屋為司法保護事業所有;自然人持有住家用房屋現值在 100,000 元以下,全國合計以 3 戶為限;房屋為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房屋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並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房屋為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房屋為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房屋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為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 30 % 以上不及 50 %;房屋供自住使用,且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房屋稅免徵:符合特定條件之私有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減半徵收:符合特定條件之私有房屋可減半徵收房屋稅
・住家用房屋稅率優惠: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房屋稅率為其房屋現值 1 %(原為 1.2 %)
・申請: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元

【期間】

每年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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