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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營運補助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本補助旨在支持法人或事業機構設立及營運庇護工場,為年滿 15 歲(含)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依轄區需求及庇護工場營運績效,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可補助項目包含設施設備費、房屋租金、專業及營運人員人事費、行政費及其他營運相關必要支出。申請單位需檢具申請書、營運計畫書等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法人或事業機構;提供年滿 15 歲(含)以上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人數應至少占員工總人數 50 %,且不得少於 4 人
・設立開辦之設施設備費:每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
・設施設備汰換費:每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
・房屋租金:每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
・專業人員及營運人員人事費:每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
・行政費:每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
・其他與庇護工場營運相關之必要支出費用:每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
・申請: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補助所購置設備金額超過 10,000 元者,應列入財產並列冊保管

資料來源:https://labor.chcg.gov.tw/getFile.aspx?file_id=537361&file=2&type=2&did=27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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