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每月補助照顧者 5,000 元,以減輕因照顧重度失能長者而無法外出工作的家庭經濟負擔。申請對象為設籍臺南市並實際居住的家庭,其中受照顧者須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經評估為重度失能並由家人實際照顧,未接受其他機構或居家服務。照顧者則需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未從事全時工作,並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臺南市。符合資格的民眾可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受照顧者領有臺南市政府發放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受照顧者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臺南市政府派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受照顧者戶籍設於本市並實際居住;照顧者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照顧者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照顧者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照顧者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
・對象(符合任一):照顧者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照顧者為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照顧者為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特別照顧津貼:每月發給照顧者 5,000 元
・申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永華市政中心 7082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7樓;民治市政中心 730204臺南市新營區府西路36號
・經審核發給本津貼,而有特定情形(如受照顧者未實際居住本市、照顧者不符規定或死亡等)者,主管機關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本津貼者,其所領之津貼,由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 60 日內繳還。
最高5,000元
資料來源:https://sab.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21369&s=437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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