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推出「114年度身心障礙者多元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計畫」,旨在提供身心障礙者非機構式的社區居住支持服務,提升其生活自理能力並減輕家庭照顧負擔。本計畫開放符合資格的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基金會及社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申請,以服務實際居住臺南市、經需求評估建議使用社區居住服務且未安置於機構的成年心智或重度肢體障礙者。補助項目包含房屋租金、據點基礎服務費、設施設備及修繕費,以及專案計畫管理費,並設有專業人員人力穩定機制獎勵。申請單位需於 2025/03/14 前提交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至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經審查核定後,補助期程預計至 2025/12/31。
・對象(須符合):服務提供單位為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提供單位為財團法人基金會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事項者;服務提供單位為社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服務對象實際居住臺南市;服務對象為滿 18 歲以上之成年心智障礙者或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服務對象經需求評估建議使用社區居住服務;服務對象未安置社會福利機構、精神醫療復健機構者;每一居住單位服務 2 名以上,6 名以下之身心障礙者
・房屋租金:每一居住單位每月最高補助 37,000 元
・據點基礎服務費(類型一,有提供假日服務):核定服務個案 4 名以內者,每年獎助 1,300,000 元;核定服務個案每增加 1 名,每年增加獎助 325,000 元
・據點基礎服務費(類型二,未提供假日服務):核定服務個案 4 名以內者,每據點每年獎助 900,000 元;核定服務個案每增加 1 名,每據點每年獎助 225,000 元
・開辦設施設備及修繕費(新開辦據點第一年):每名個案獎助 250,000 元;設置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者,每名個案獎助 300,000 元
・充實設施設備及修繕費(營運滿 5 年後):每一服務據點每 5 年獎助額度以 200,000 元為限
・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經常門核定補助總經費(不含專案計畫管理費)之 10 %
・人力穩定機制(教保員):連續服務年資滿 3 年(含)以上者,每人發給 1,600 元
・人力穩定機制(社工人員):薪資隨年資增加,每年晉階 1 次,增加 1,000 元(最高加 7 次),需年度考核 A 等(80 分以上)
・申請: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 1 式 5 份,依申請表規定依序排列裝訂,於申請期間向本局提出申請;外封套請註明申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度身心障礙者多元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計畫」,寄至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7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收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7樓
・申請資料未依所列順序排列者,將予退件;服務據點所聘全職教保員其中有ㄧ人之薪資未達每月 37,700 元或全職生活服務員其中有一人之薪資未達每月 33,700 元,該月份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 90 %;開辦兩年以上據點,如申請之前一年度服務使用率未達 80 %,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 80 %;未達 70 %,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 75 %;未達 60 %,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 70 %;服務提供單位各類專業人員配置如未符合規定者,最高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 95 %,至多獎助 3 個月,其餘未符合月份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 80 %;本項服務人員同時兼任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服務方案工作人員者,不得重複領取服務費獎助,但以兼任方式請領本項獎助者不在此限;服務單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費用,惟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過 3,000 元;專業服務人員於計畫執行期間如有異動,服務單位應於 10 日內檢具異動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局備查;本局得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服務單位業務辦理情形,服務單位對於監督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服務單位應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聯繫會報或相關輔導、會議、訓練;若服務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行、不辦理規定服務項目、擅自移轉/出借/出租設施設備、擅自利用設施設備辦理服務項目以外業務、規避/妨礙/拖延/拒絕查核督導,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時,本局得終止補助並請求損害賠償;本局至少每兩年辦理 1 次實地評鑑,評鑑優等之服務單位得免評鑑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