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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服務

居住生活 新北市

【內容簡介】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提供社會住宅承租服務,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市民獲得適宜的居住環境。此服務主要針對設籍新北市或在新北市就學、就業,且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國民。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家庭年所得需低於新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且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不超過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同時在雙北、桃園及基隆地區均無自有住宅。社會住宅的租賃期間通常為 3 年,對於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最長可延長至 12 年。租金將依據屋齡、市場行情、申請人家庭所得及人口組成等因素綜合評定,並會收取不超過 2 個月租金總額的擔保金。具體申請期間和應備文件將於各社會住宅招租時另行公告。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應為在新北市設有戶籍,或在新北市就學、就業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國民;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低於新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年所得;年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 3.5 倍;於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均無自有住宅;申請人或家庭成員與他人共有住宅,其應有部分面積未達 40 平方公尺,且未設籍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社會住宅承租:租賃期間為 3 年,符合住宅法第四條規定之對象得延長為 12 年
・社會住宅承租:租金依屋齡、市場租金行情、申請人家庭年所得、經濟條件及人口組成狀況,於不超過市場租金水準範圍內公告不同標準
・社會住宅承租:擔保金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總額
・申請: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附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向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提出申請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租約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及委託經營者各負擔二分之一,但承租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承租期間未滿一年即終止租約者,應全額負擔

資料來源:https://www.nthurc.org.tw/legal-advocacy/social-housing/download-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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