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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經濟部原住民基於非營利目的採取礦物免申辦礦業權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經濟部預告訂定「原住民基於非營利目的採取礦物免申辦礦業權辦法」,旨在讓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及指定海域,為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目的,可免除申請礦業權而採取礦物。申請者需在採取行為 14 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報備查,並符合面積小於 1 公頃、採取期間最長 3 個月、徒手採取,以及寶石玉石限重 30 公斤、其他礦種限體積 10 立方公尺等限制。此辦法旨在兼顧原住民族傳統權益與最低限度管理。
・對象(須符合):具原住民身分;採取礦物之地點應位於尚未核定礦業用地之原住民族地區或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採取礦物應基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目的;採取礦物之範圍,其面積應小於 1 公頃;採取礦物之行為期間,以 3 個月為限;採取礦物之方式,僅得以徒手為之;採取之礦物屬寶石及玉者,其重量應以 30 公斤為限;其他礦種者,其體積應以 10 立方公尺為限;應於採取礦物之行為 14 日前,檢具書圖文件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寶石及玉採取:重量以 30 公斤為限
・其他礦種採取:體積以 10 立方公尺為限
・採取面積:應小於 1 公頃
・採取期間:以 3 個月為限
・申請:應於採取礦物之行為 14 日前,檢具書圖文件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53號
・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備查業務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eguploadpubWrapper?metaid=152848&file=/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00/ch04/type3/gov31/num10/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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