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提升社會福利服務品質,結合轄內社會福利相關團體、機構、社區發展協會、學校及學術研究機關等,提供多項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補助項目涵蓋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區發展、志願服務、兒童少年福利、婦女福利及家庭暴力防治等領域,旨在支持各單位辦理活動、課程或充實設施設備。申請單位需依計畫性質,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或指定日期前,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核撥經費。
・對象(須符合):依法立案且會務運作正常之社會福利相關團體、機構、社區發展協會、學校及學術研究機關(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財團法人基金會(章程明定辦理老人福利服務事項)、立案之老人福利團體、財團法人宗教團體;立案之身心障礙服務團體、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團法人基金會、立案團體或機構(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身心障礙服務事項);本市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本市人民團體;參加祥和計畫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立案團體及機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關(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兒童、少年服務事項)、配合本市辦理相關兒少福利活動之大專院校、機構團體及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財團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本市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社會團體(章程明訂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並經本局認可)、大專院校以上之公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社會福利、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宗教組織及文教基金會(章程中明示辦理社會福利事項或暴力防治工作)、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社會團體、學術團體、社會工作師公會、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心理治療所及心理諮商所、本市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老人福利活動補助:每案最高 25,000 元,每團體每年最高 100,000 元
・銀髮成長課程或多元性活動補助:每期課程應達 12 週且收滿 60 位 65 歲以上老人,或辦理銀髮族多元成長性社會參與活動,每團體每年最高 240,000 元
・老人福利內部設施、設備充實補助:每案最高 60,000 元,申請單位應編列總經費 30 % 以上自籌款,每年度以 1 個案件為限,相同設施/設備每隔 5 年始得再申請
・身心障礙福利活動補助:每案補助活動經費 60 % 為上限,最高 30,000 元,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 150,000 元
・身心障礙福利設施、設備補助:每案最高 15,000 元,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 30,000 元
・社區發展及人民團體福利活動補助:每年度最高 25,000 元為原則
・志工教育訓練補助(全市性):每案最高 30,000 元
・志工日活動補助:每案最高 300,000 元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活動補助:每案最高 25,000 元,每團體每年最高 100,000 元
・婦女權益與福利服務活動補助(一般性):每案最高 25,000 元,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 50,000 元
・婦女權益與福利服務活動補助(政策性、發展性及時事性):最高 400,000 元
・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服務及活動補助:每年度最高 25,000 元為原則
・福利化社區旗艦型計畫補助: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 90 %,以 500,000 元為限
・社會福利社區化專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 90 %,以 100,000 元為限
・扶植社區發展協會補助: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 90 %,以 500,000 元為限
・參加衛生福利部金卓越社區選拔補助: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 90 %,以 500,000 元為限
・參加衛生福利部三大社區觀摩活動補助: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 90 %,以 50,000 元為限
・辦理全市性活動或訓練補助: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 90 %,以 300,000 元為限
・其他配合本府政策辦理社區發展工作專案計畫補助: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 90 %,以 200,000 元為限
・配合本府辦理全市性或全國性身心障礙相關活動補助:全國性活動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 90 %,以 500,000 元為限;全市性活動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 90 %,以 200,000 元為限
・配合辦理政策性身心障礙服務方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 90 %,以 200,000 元為限
・配合本府辦理全國性或全市性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相關活動補助: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 90 %,以 700,000 元為限
・配合本府辦理全國性或全市性老人相關活動補助:全國性活動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 90 %,以 500,000 元為限;全市性活動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 90 %,以 300,000 元為限
・老人團體會務行政事務費補助:每單位 180,000 元為原則,最高補助 90 %
・財團法人宗教團體辦理銀髮成長課程或多元性社會參與活動補助:每單位每年最高 240,000 元,最高補助 90 %
・配合參加衛生福利部辦理之全國性老人比賽或走動式觀摩活動補助: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 90 %,以 50,000 元為限
・配合本府辦理全市性或全國性家庭暴力、兒童少年保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剝削防治服務及活動補助: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 90 %,以 30,000 元為限
・配合本府辦理青春專案宣導活動、性別暴力防治宣導活動、家庭暴力防治月活動補助: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 90 %,以 25,000 元為限
・配合本府辦理全市性或全國性婦女、新住民、兒童及少年等相關宣導、研習訓練、活動、督導及倡導工作補助: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 90 %,以 300,000 元為限
・辦理全市弱勢兒童、少年暑期成長營隊活動補助: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 90 %,以 100,000 元為限
・配合本府規劃依行政區開辦兒少支援站開辦費用補助: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 90 %,以 100,000 元為限
・配合本府規劃依行政區開辦兒少支援站每月業務費補助:每月最高 10,000 元
・配合本府規劃依行政區開辦兒少支援站志工業務費用補助:一年最高 10,000 元
・配合本府規劃依行政區開辦兒少支援站充實設備費用補助(開辦滿 3 年後):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 90 %,以 50,000 元為限
・申請: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補(捐)助計畫書、申請補助切結書及其他有助於審核之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市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須由區公所審核符合規定後,函送本局核辦。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永華市政中心);73001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 36 號(民治市政中心)
・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 10 % 以上之自籌款。同一案件向本局提出申請補(捐)助,以 1 次為限。補(捐)助經費不得以定額分配或墊付方式處理。若同一案件向 2 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補(捐)助經費應按計畫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准。設施設備之補(捐)助,應於適當位置標示「○○年度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之字樣,並登載財產目錄。受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違反員工意願方式要求薪資回捐。
最高700,000元
全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計畫執行前 1 個月提出申請;其他一般性案件,於辦理日 10 日前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函轉者,於辦理日 14 日前提出);政策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