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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50,000,000元→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這項由財政部發布的「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旨在提供符合資格的出口導向型公司,在台灣設立保稅工廠的機會。一旦註冊為保稅工廠,企業可享有進口原料、自用機器設備的關稅優惠,包括免除部分海關查驗、進口關稅及稅捐的沖銷或退還,以及國內銷售時的延遲繳稅等。這有助於企業降低營運成本、優化現金流,並提升國際競爭力。申請公司需為依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達 50,000,000 元以上,並具備健全的財務狀況、完善的廠房設施及電腦化保稅業務處理能力。此外,公司需遵守海關的監管規定,定期提交報告並接受查核,確保保稅貨物的管理符合法規要求。
・對象(須符合):依公司法組織、登記、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 50,000,000 元;已辦妥工廠登記;財務狀況健全(無累積虧損;或申請前 3 年平均無虧損;或有累積虧損但淨值仍維持在 50,000,000 元以上;或扣除累積虧損後資本額不足 50,000,000 元但已增資或提供其他擔保);無欠繳稅捐或滯納金,或已提供相當擔保;廠區便於海關管理,並設有警衛室及警衛人員;製造外銷成品所需之機器設備及安全設施經海關查驗合格;設有經海關核准之獨立倉庫,供儲存原料及成品;廠房及設施符合第 5 條規定之標準;具備電腦處理保稅業務能力
・對象(符合任一):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其實際匯入並經登記之營運資金超過 50,000,000 元,且已辦妥工廠登記並符合前述條件者
・進口保稅貨物(含視同進口)可依貨物等級,增加或減少查驗抽驗比率,或免驗
・進口自用機器設備,符合規定者可免徵關稅
・保稅原料、在製品、半成品及成品之進口關稅及稅捐可沖銷或退還
・保稅工廠註銷登記時,保稅貨物可提供擔保後提領使用,並於 1 年內補交出口證明文件以結案
・自用機器設備進口滿 5 年且超過行政院「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列時間者,可除帳並免除海關監管
・自用機器設備進口滿 6 個月無外銷實績者,經限期改善未果,海關得通知繳納進口稅捐後除帳
・保稅貨物轉為國內銷售時,可申請按月彙報並繳納關稅
・申請:向工廠所在地海關申請
・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營業項目、工廠地址或實收資本額變更時,應於變更登記後次日起 30 日內向監管海關申請換發新證。營業項目或工廠地點變更應事先報請監管海關核准

【金額/折扣】

最高50,0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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