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旨在規範國防科技機構與民間企業在國防科技產業領域的合作與委託事宜,以整合民間力量,推動國防科技產業發展,並達成國防自主目標。合作方式多元,包括智慧財產權授權、共同投資設立公司、認購新股、現金補助專案,以及共同承攬國內外研發、生產製造或維修業務。此外,國防科技機構也可委託民間企業進行研發、生產製造或維修工作,並支付報酬。本辦法鼓勵民間企業參與國防科技發展,透過技術移轉與合作,提升產業能力。
・對象(須符合):依中華民國(臺灣)或外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企業,或其他國內外法人、組織或政府機關;能夠從事國防科技產業相關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或維修活動
・補助:國防科技機構與民間實體共同出資(現金),由民間實體執行專案,國防科技機構出資金額有特定上限,由主管機關決定
・委託:國防科技機構依委託成果或完成工作量,對受委託方進行工作完成驗收或支付報酬
・授權:國防科技機構或民間實體授權對方使用智慧財產權或專有技術,授權金依權利或技術價值決定
・共同投資:國防科技機構與民間實體共同出資(技術或現金)設立公司,國防科技機構持股比例有上限
・認股:國防科技機構以技術或現金參與國防科技產業相關公司新股認購,持股比例有上限
・申請:本辦法為法規性質,未提供具體申請方式,需依各合作或委託計畫之公告辦理
・國防科技機構與民間實體合作或委託,應遵守相關原則,包括與國防科技產業相關、整合民間特殊資源、積極技術移轉、避免重複投資等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9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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