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旨在鼓勵全國各機關(構)積極進用並協助身心障礙者,凡符合資格且對身心障礙者有優良協助及輔導事蹟的單位,皆可申請獎勵。獎勵對象包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獲獎單位除了可獲得獎牌或獎座,還可能領取獎金,或獲得補助參與與業務相關的國內外交流活動。申請單位需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機關(構)對身心障礙者有協助及輔導之優良事蹟
・對象(符合任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未具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而仍進用身心障礙者
・獎牌或獎座
・獎金
・補助參加與業務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
・其他具激勵效益之適當方式
・申請: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檢附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獎勵名額由主管機關公告,並經評審小組視各組別申請獎勵狀況調整分配,並得從缺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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