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為規範其依勞動基準法進用之勞工,在年滿 65 歲後仍有意願繼續任職時,可透過協商延後退休年齡。此作業要點旨在提供一個審核機制,由用人機關組成審核小組,評估勞工的健康狀況、工作績效以及機關的業務需求。若審核通過並經勞雇雙方協商合意,勞工每次最長可延後一年退休,讓符合條件的勞工有機會繼續貢獻並維持收入。
・對象(須符合):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含工友、技工、駕駛、業務助理、清潔隊員、測量助理、臨時人員、約用人員);年滿 65 歲;有意願繼續任職;提供屆齡或延後退休日前半年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療機構之健康檢查報告(一般健康檢查報告或特殊健康檢查報告,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
・協商延後退休年齡:每次最長以延後一年為限
・申請:由用人機關與勞工協商辦理,並由用人機關組成審核小組進行審核
・用人機關應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安全衛生指引等相關規定,加強相關安全及健康措施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Download.ashx?FileID=23873&id=GL002122&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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