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學校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員工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審核作業,訂定本要點。凡年滿 65 歲且有意願繼續任職的勞工,若用人機關有業務需求,可與其協商延後退休。用人機關需組成審核小組,評估業務需求、工作績效及勞工健康狀況等。若審核同意,每次延後退休期限最長為一年。勞工需提供半年前的健康檢查報告供審核。
・對象(須符合):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年滿 65 歲;有意願繼續任職;經用人機關審核小組審核同意;提供屆齡或延後退休日前半年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療機構之健康檢查報告
・協商延後退休年齡:每次最長以延後一年為限
・申請:由用人機關(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與勞工協商,並經機關內部審核小組審核。協商結果需於一個月內函報高雄市政府行政暨國際處備查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用人機關於勞工延後退休年齡工作期間,應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安全衛生指引等相關規定,加強相關安全及健康措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Source.aspx?id=GL0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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