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提供「115年度身心障礙者社區支持服務整合型獎助計畫」,旨在補助符合資格的民間團體,於金門縣轄內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以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本計畫總預算約 714 萬元,其中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方案上限 200 萬元,身心障礙者多元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計畫上限 514 萬元。申請單位需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捐助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事項之財團法人,並依各計畫規定提出申請,經書面審查核定後辦理。
・對象(須符合):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社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其他捐助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事項之財團法人;符合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方案實施計畫第肆點資格;符合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多元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實施計畫第參點資格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方案:上限 2,000,000 元
・身心障礙者多元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計畫:上限 5,140,000 元
・設施設備及修繕費(新開辦據點):每名個案獎助 300,000 元(以核定服務個案人數計算)
・充實設施設備費及修繕費(營運滿 5 年後):每 5 年最高 200,000 元(需編列 10 % 自籌款)
・房屋租金:每一居住單位每月最高補助 20,000 元
・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經常門核定補助總經費(不含專案計畫管理費)之 10 %
・據點基礎服務費(提供假日服務據點):每服務一名個案每季最高補助 81,250 元,每據點每年最高獎助 6 人,共計 1,950,000 元
・據點基礎服務費(未提供假日服務據點):每服務一名個案每季最高補助 56,250 元,每據點每年最高獎助 6 人,共計 1,350,000 元
・據點基礎服務費(服務使用率未達 85 %):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 80 %
・據點基礎服務費(服務使用率未達 80 %):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 75 %
・據點基礎服務費(服務使用率未達 70 %):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 70 %
・據點基礎服務費(服務使用率未達 60 %):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 65 %
・據點基礎服務費(全職教保員或生活服務員薪資未達每月 37,700 元):該月份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 90 %
・據點基礎服務費(專業人員配置未符合規定):最高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 95 %(至多 3 個月),其餘未符合月份僅獎助 80 %
・專職社工員(師):每一受補助單位最高補助 0.5 名,2 個居住單位補助 1 名(依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規定辦理)
・專職社工員(師)績效加給:兼辦第 2 個居住單位,每人每月最高 3,000 元,每年最高 12 個月
・專職教保員:依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規定辦理
・生活服務員:依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規定辦理
・勞健退:依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勞退費用,依實際受補助專業人員數補助
・離島及偏遠地區民間機構團體服務費:專任人員每人每月補助 2,000 元,每年最高 12 個月
・業務費:支用項目包括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郵資、攝影、茶水、文具、補充保險費、辦理本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外聘督導及教育訓練費:每年最高補助 60,000 元
・友善社區:每一單位限申請一次,最高補助 20,000 元
・申請:申請單位應提供相關文件,經金門縣政府核定通過後,依規定辦理預撥經費。採事前審查,申請單位需於申請期間準備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等,依申請表規定依序排列裝訂,向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
・📍893014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3號
・審查方式採書面進行,由金門縣政府邀集社會福利學者專家 1 至 3 人組成審查小組。申請補助者若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檢具身分關係揭露表。已接受衛生福利部補助辦理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計畫之居住單位不得重複申請相同補助項目。每一居住單位提供至多 6 名身心障礙者接受服務。一般戶每一個案每月收費上限為 3,000 元,中低收入戶每一個案月收費上限為 150 元,低收入戶免負擔。申請單位若實際執行情形未達原訂計畫規模,將依實際執行情形核發補助經費。核銷與成果報告最遲需當年度 12 月 31 日以前辦理。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應於核銷時註明並一併繳回。受補助單位應於每月 5 日前登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參加金門縣政府舉辦之聯繫會報或相關輔導、會議、訓練。若有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擅自移轉設備、規避查核等情形,金門縣政府得終止補助並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714萬元
即日起至 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