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旨在規範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國內外法人團體,共同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的研發、產製與維修活動。其目的為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並促進技術轉移及產業升級。合作方式多元,包含授權、共同使用資源、合資、入股、共同承攬、工業合作,以及提供現金補助。法人團體若有意願參與國防科技工業相關項目,可依規定提出合作計畫書或委託需求,經評估審查後,與科技工業機構簽訂契約,共同推動國防科技發展,並有機會獲得研發補助或參與相關專案。
・對象(須符合):依我國或外國法律成立之公司、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或其他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發、產製或維修之國內外法人、政府機構或團體;合作或委託項目與國防科技工業相關;結合民間之特殊資源,以達預期之整合效益;落實技術轉移於國內法人團體之目標;外購武器裝備之技術轉移,應以建立國內自主維修體系為優先目標;非屬國防亟需之項目,應能促進相關產業升級或轉型;國內製造、加工業法人團體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產製活動,應為合格之工廠(國外法人團體亦同);具特殊技術能力或資源,符合國防科技工業相關發展需求;技術能力佳,足以接受原廠之授權或驗證,以建立外購軍品之自主研發、產製、維修系統
・國防科技工業研究發展補助: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共同以現金出資,由法人團體執行,出資金額有一定限制,其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智慧財產權或專門技術授權: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相互授權使用
・共同使用資源: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共用人員、設備或其他資源,從事共同研發、產製或維修
・合資: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共同以技術或現金出資成立公司,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發、產製或維修
・入股:科技工業機構得以技術或現金參加認股,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研發、產製或維修之公司發行新股
・共同承攬: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共同承攬國內外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發、產製、維修工作
・工業合作:因軍品外購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進行技術轉移、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之合作
・申請:合作或委託流程包括公開展示、法人團體提出計畫書或意願登記、成立評估小組、互訪、召開審查會議、核定及簽約
・科技工業機構所持合資或入股股權應低於公司實收資本額 35 %;以現金出資者,股權應低於 20 %。合作或委託所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應於契約中明定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9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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