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署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沼氣發電系統,提供相關補助。本計畫旨在協助地方政府建立多元廢棄物或廢水處理設施產生沼氣及其發電設施的整合系統,以展示沼氣發電整合技術的應用。補助項目包含示範計畫推廣宣導與督導作業費、沼氣發電系統設置費及示範運行管理費,各項設有補助上限。申請單位需提交詳細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核定後方可獲得補助。
・對象(須符合):申請補助設置沼氣發電系統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沼氣純化設施去除硫化氫後,其硫化氫出口濃度應低於 350 ppm;沼氣發電機組總裝置容量為 30 瓩以上未達 500 瓩(適用於 2021-2025 年申請者);沼氣發電機組屬新品設備且未曾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沼氣發電機組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取得同意備案;沼氣發電機組月容量因數達 75 %以上,並將產出電力引接應用或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併聯;自補助計畫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設置;若非申請機關自設,應於申請前與沼氣發電系統設置者簽訂沼氣發電系統設置契約書或意向書;若簽訂意向書,應自補助計畫核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契約書之簽訂;契約書中應訂定沼氣發電系統設置者提供履約保證之條款
・示範計畫推廣宣導與督導作業費:各受補助機關同一年度所有申請案之補助款總額以 1,000,000 元為上限
・沼氣發電系統設置費:每瓩補助款額度以 45,000 元為上限,補助款總額不得超過沼氣發電系統設置費的 50 %
・示範運行管理費:每年補助款額度以 200,000 元為上限
・申請:提出補助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審議小組審查通過並經能源署核定
・受補助機關自補助計畫核定之日起二年內應完成沼氣發電系統設置並申請撥款,逾期視為放棄補助;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設置者,應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書面申請展延,以一次為原則;示範運行期間為補助款核撥日次年度起三年;受補助機關及沼氣發電系統設置者非經能源署同意,不得將沼氣發電系統轉讓、拆除或遷移;補助預算經立法院刪減(除)或凍結時,能源署得視實際情形刪減(除)補助預算或終止補助;補助經費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