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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為肯定並鼓勵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等志願服務的志工,訂定本獎勵辦法。志工個人可依服務時數累計,申請銅質、銀質或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對於有重大、特殊事蹟的志工,則可頒給特殊貢獻獎。此外,成立滿 3 年且志工人數達 20 人以上的績優志工團隊,也可申請團隊獎。個人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特殊貢獻獎及團隊獎則每三年辦理一次,申請者需透過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報。
・對象(須符合):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考核有具體服務績效
・對象(符合任一):服務累計時數達 1,500 小時以上(申請銅質徽章);服務累計時數達 2,000 小時以上(申請銀質徽章);服務累計時數達 2,500 小時以上(申請金質徽章);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志願服務,符合公眾利益,有重大、特殊事蹟,足以為楷模者(申請特殊貢獻獎);志工團隊成立滿 3 年,志工人數達 20 人以上,運作良好並持續積極推展志願服務,績效特優(申請績優志工團隊獎)
・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服務時數達 1,500 小時以上
・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服務時數達 2,000 小時以上
・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服務時數達 2,500 小時以上
・衛生福利特殊貢獻獎:頒給獎座及得獎證書
・績優衛生福利志工團隊獎:頒給獎座及得獎證書
・申請:個人獎勵需每年 2 月底前報運用單位,運用單位於 3 月 31 日前至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申請,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 4 月 30 日前報本部辦理。特殊貢獻獎及團隊獎需於辦理年度 4 月 30 日前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社會局(處)及其他相關衛政、社政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 5 月 31 日前報本部辦理。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機關者,應逕予造冊及研提意見,於 4 月 30 日前(個人獎勵)或 5 月 31 日前(特殊貢獻獎及團隊獎)報本部辦理。
・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每人每次以申請一種及頒給一次為限。特殊貢獻獎每人以一次為限。獲頒績優衛生福利志工團隊獎者,六年內不得再申請本獎項。

【期間】

每年 2 月底前(個人獎勵)或辦理年度 4 月 30 日前(特殊貢獻獎及團隊獎)

資料來源:https://www.hl.gov.tw/News_Content.aspx?n=32728&sms=25835&s=20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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